【兩會問答】國家發展規劃為何要專門立法?

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理解國家發展規劃法,亟需厘清:在“十五五”開局之年,為何要制定一部以國家發展規劃為名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
可從四個方面解讀立法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結合“中國之治”與“中國之制”,把長期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予以制度化。“中國之治”的寶貴經驗或可歸納為“規劃治國”,即在先進的執政理念的指引下,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科學編制并有效實施一套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高效運作的規劃方案。正是由于“規劃治國”的成功實施,中國才實現了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法就是把“規劃治國”的成功經驗和成熟做法堅持好、運用好,使之上升為制度規范、固化為法律成果,為國家發展規劃工作提供基本法制遵循。
二是暢通“權責分工”和“統一銜接”,推動各層級和各部門發展規劃的體系化,使之上下貫通、橫向協同。中國已形成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由國家、省、市縣各級規劃共同組成的國家規劃體系。這意味著在國家發展規劃之下存在大量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發展規劃,這些規劃既是國家發展規劃的細化、補充和落實,也可能存在與國家發展規劃相沖突、不適應、有抵觸等潛在問題。由此,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法,就是在橫向上把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有效統合起來,在縱向上把各級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有效協同起來,形成上下暢通、運轉高效的總體規劃格局。
三是聯動“定標領航”和“精準施策”,把發展規劃編制執行全流程予以規范化,提升其科學性。國家發展規劃具有總體性、階段性、戰略性等宏觀特征,同時也應具備科學性、精準性、有效性等細節特征。這要求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過程應嚴格遵循程序,采用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發現并自覺運用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在規劃編制階段,應深入調查研究,科學作出預判,加強政策論證;在規劃審查和批準階段,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部門多輪審議,以期實質性提升其民主性和科學性;在規劃實施階段,要求將國家發展規劃細化為年度計劃和指標體系,統領各類各級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匹配相應的資源和政策,實現“全國一盤棋”和“一張藍圖繪到底”;在規劃監督階段,要落實規劃的制度剛性和增強規劃的制度韌性。由此,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法,就是把上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程序明確下來,形成一套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路線圖。
四是融貫“頂層設計”和“問計于民”,把規劃中的全過程人民民主予以固定化。國家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2025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十五五”規劃編制工作開展網絡征求意見活動,累計收到網絡征求意見超過311萬條,凝聚了億萬人民的智慧。國家發展規劃的根本目的就是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而對于幸福的定義權在人民自身。問計于民和惠及人民是一體兩面的,匯民智、聚民心的發展規劃才能真正落地見效,而有效實施的發展規劃才能增進人民福祉。
制定國家發展規劃法,就是把吸納民意、匯集民智、惠及民生的工作機制予以固定下來,豐富拓展公眾參與、民意表達的渠道,真正實現人民有所呼、規劃有所應,從而彰顯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人民立場。【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當代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理萬】
編審:邢硯薷 高霈寧 張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