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我國志愿服務的制度保障
【學思踐悟】
志愿服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新時代黨引導人民群眾貢獻智慧力量、實現奮斗目標的生動實踐。“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強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完善激勵褒獎機制,發展志愿服務”。截至2025年11月,全國實名登記志愿者人數為2.4億,志愿服務隊伍135萬支,開展志愿服務項目1332萬個。在規模效應加速釋放的同時,如何通過制度保障推動志愿服務從自發參與走向理性自覺,成為新時代志愿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命題。
一
志愿服務的本質特征在于其志愿性、無償性與公益性。這些特征決定了志愿服務既不能完全依靠市場機制調節,也不能僅憑道德熱情維系。從學理層面審視,志愿服務有可能面臨三重“失靈”風險:一是有可能面臨激勵失靈——志愿行為的公共品屬性導致“搭便車”困境,個體付出的成本與社會的收益之間存在不對稱;二是有可能面臨信息失靈——志愿需求與供給之間難以實現精準匹配,資源錯配造成效能損耗;三是有可能面臨持續失靈——缺乏穩定的制度支撐,志愿活動易隨組織者更替或熱情消退而中斷。
這些可能面臨的問題說明,志愿精神雖然源于個體的善意和自覺,但如果缺乏穩定的制度環境,善意就難以生根發芽、開花結果。制度的作用,正是為人們的行動提供穩定的預期,減少不確定性,讓志愿者知道自己的付出會被認可、權益會受到保護,讓服務對象知道能得到可靠幫助,也讓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流向志愿服務領域。
志愿服務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志愿者與志愿組織之間、志愿服務組織與政府之間,均需明確的權責邊界。如果缺乏制度規范,志愿者的人身權益、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就會面臨風險。正如《志愿服務條例》所確立的基本原則,“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合法”的原則,表達了對志愿服務進行制度規約的根本要求。
二
制度保障的深層價值,不在于以剛性規則消解志愿精神的柔軟底色,而在于實現“他律”與“自律”的辯證統一,真正實現制度的功能自覺。
一是從制度的確認功能來看,制度通過明確志愿者的權利、義務與保障,賦予志愿行為以社會承認。星級認定、榮譽表彰等激勵制度,本質上是對志愿精神社會價值的符號確認。當志愿者的付出被制度性地看見、被社會性地認可,個體的道德行動便獲得了超越性的意義賦予。
二是從制度的規范功能來看,規范不是對自由的剝奪,而是對自由的保障。孟子言“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制度為志愿服務劃定邊界、明確底線,既保護志愿者免于透支,也保護服務對象免于權益受損。特別是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等高風險領域,明確的權責劃分、強制性的保險保障,本身就是對志愿者的實質保護。
三是從制度的教化功能來看,這是制度與德性關系的深層維度。志愿服務的激勵制度、記錄制度、評價制度,潛移默化地影響著社會成員對“何為善”“何為值得”的認知。當“做志愿者”成為一種社會風尚,當志愿服務記錄成為個人信用的有機組成部分時,制度的教化功能便已悄然實現——外在規范內化為行為習慣,他律轉化為自律。
三
進一步加強志愿服務的制度保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與系統思維相結合,聚焦以下四個向度推進制度創新。
一是完善權益保障制度。志愿者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需要在制度層面獲得系統性保護。近年來,志愿服務立法進程正在加快,志愿服務法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應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厘清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服務對象之間的權責邊界,完善志愿服務合同制度,明確志愿服務中的侵權責任劃分。針對不同風險等級的服務類型,建立差異化的安全保障機制,對應急救援、大型賽會等高風險志愿服務實行強制保險制度。
二是健全激勵回饋機制。堅持以精神激勵為主,同時輔以適當的物質回饋。完善星級認定體系,將志愿服務記錄與社會信用、評優評先、公共服務等適度掛鉤,讓優秀志愿者在需要幫助時也能感受到社會的溫暖。推廣“時間銀行”“愛心超市”等模式,探索志愿服務記錄的跨區域、跨時段通存通兌,形成“助人者人亦助之”的良性循環。同時,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激勵供給,形成多元化的激勵格局。
三是拓寬資金保障渠道。志愿服務的有序開展,須有穩定的資金支持。首先,鼓勵政府加大購買志愿服務力度,以公開招標、項目資助等多種形式支持優質志愿服務項目發展。其次,完善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等措施,引導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志愿服務領域。最后,大力推動志愿服務組織與基金會、企業建立長效合作,通過聯合勸募、公益創投等多元支持方式的持續探索,為志愿服務注入持久動力。
四是強化監管評估機制。從志愿者組織內部評估來看,須不斷完善理事會、監事會等制度,增強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從志愿項目外部評估來看,須引入第三方評估,讓每一份愛心都能發揮最大效用。從評估技術角度來看,可以搭建統一的志愿服務信息平臺,運用大數據技術實現需求精準識別、資源智能匹配、過程動態監管、效果科學評估的全流程管理。
四
制度建設的最終目的,并不是實現以規則取代精神來約束人的局面,而是要用制度守護精神來成就人。回望中國志愿服務的發展歷程,從自然災害中的自發救援,到各類賽事活動的專業服務,再到抗擊疫情的全民參與,無論時代如何變化,志愿精神始終如一。今天,推動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正是要以制度之力涵養文明之風,讓“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在制度沃土上生生不息,在新時代綻放更加璀璨的光芒。
作為一個個體與集體、情感與理性、自發與自覺相互交匯的活動,志愿服務是個體道德選擇的表達,也是社會共同體建設的實踐。它需要發自內心的熱忱,也離不開理性規范的護航。制度保障的作用,正是在這些張力中尋找平衡——既不讓規則成為束縛,也不讓熱情因無序而消散。因此,健全的制度保障,不僅能夠讓志愿者更有安全感,還能使志愿服務組織更有獲得感,最終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的高質量發展。
(作者:郭方天,系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